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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总站网址大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1】91号
2017-04-17 10:15     (点击: )

银河总站网址大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1191

 

为维护公司研究生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相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公司产品单位报到,并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暂不具有学籍。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银河总站网址大全员工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八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考试、口试、课程论文、实践考察等不同形式。考查成绩一般是结合平时听课、作业完成、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形式综合评定的成绩。

第十条 成绩评定方式可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评定。分数等级的转换为:优—95、良—85、中—75、合格—60。成绩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 考核及评定方式根据课程的内容和性质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修读同类或高一级课程代替。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授课单位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

未申请缓考或者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年限完成学业。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以同等学力或本科毕业跨学科专业报考录取的研究生须补修所学专业本科主干课程 1-2 门,考试合格,成绩另记,不计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银河总站网址大全研究生德育考核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银河总站网址大全关于员工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处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制:全日制研究生3年;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2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不超过5年;农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一般不超过4年。

研究生在每年6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

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科或相关专业内进行。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专业的导师、公司产品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学: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单位同意,由转入单位发函通知本校后,本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跨省转学者须报两省教育厅确认。

转入研究生必须交纳修读期间所需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非同类院校转入本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 一学期连续请病假30天以上,经校医院或学校制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已结婚的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的;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公司产品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持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的时间从应征入伍开始至退役后一年止。复学时须持退伍通知书在退伍后一年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须在批准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学校只承担保留学籍义务。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及所在地街道()等单位出具的本人行为表现的证明,向所在公司产品单位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公司产品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所在地街道()等单位出具的本人行为表现的证明,向所在公司产品单位申请复学,经公司产品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七章  退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影响学业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以至不能坚持学习者;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并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的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公司产品单位考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学分,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按《银河总站网址大全关于出具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推荐就业。研究生在学期间,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用人单位录用,经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也可经用人单位同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委培。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产品单位每学年末对在校研究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和学年评定。

第三十九条 集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考博录取奖。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的纪律处分,按《银河总站网址大全员工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处理有异议的,按《银河总站网址大全员工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处如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河总站网址大全硕士研究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原在校硕士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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